2004年12月20日,星期一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七版:前沿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居委会能否向政府说“不”
居委会组织法修改出现三大热点
郭鲲

  居委会成员到底该不该领“工资”?居委会能不能向政府说“不”?外来常住人口能不能参加居委会选举?昨天,在民政部召开的居委会组织法修改草案听证会上,18名来自北京大学、中国政法大学等院校的法律专家和北京市西城区、东城区的部分街道工作者以及居民代表,就这些问题展开了一番讨论。
  热点一:成员领工资还是报酬
  【草案内容】居民委员会成员的工资由人民政府规定并拨付,随经济发展而增长。
  【代表疑问】北京市民政局基层政权处的王秀琴提出,如果说居委会成员拿的是工资,那么,根据劳动法,他们必须和用人单位签订合同。可用人单位是政府还是居委会呢?如果和政府签合同,必然与居委会成员民选身份不符;如果和居委会签合同,修改草案也没有给予居委会一个法人地位。
  【代表建议】中国社会工作协会马学理副会长提出,应把“工资”说法改为“津贴”或“报酬”。北京市西城区民政局朱建民则认为,草案要首先对居委会成员身份进行定义,只有明确身份才能从根本上解决“工资”和“津贴”的问题。
  热点二:居委会能否向政府说“不”
  【草案内容】政府下派任务的实施方案需要由居委会居民会议提交,并由居民会议讨论决定。
  【代表疑问】北京市西城区的居民袁军表示,现在居委会的工作实际上是“上面怎么布置,下面怎么做”,政府的任务都是直接指派的。而居委会的经费也都来自政府,于情于理都必须完成政府的任务,那么这条规定不就等于白写了吗?
  【代表建议】北京大学社会学家夏学銮教授认为,应首先给居委会的功能性质定位,建议在草案中明确居委会的三项基本任务:协助社会管理、民主政治建设、为居民服务。如果居民会议否决了政府下派任务的实施方案,居委会可以向政府说“不”。

  热点三:社区内单位须遵居民公约
  【草案内容】社区内单位不参加居委会的选举,但要遵守居民委员会的有关决定和居民公约。
  【代表疑问】中国政法大学潘小娟教授提出,居民公约是由居民大会制订的全体社区成员共同遵守的契约,如果社区内单位不属于社区成员,为什么要让他们遵守居民公约?
  【代表建议】居民袁军表示,社区建设的好,社区内单位是受益者,因此草案中应该突出社区受益单位的作用。建议由受益单位向居委会提供办公用房,并捐助一定经费。社会学家夏学銮建议,草案首先要正名,将《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》改为《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法》。